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66页(1003字)

违约,通常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违约,他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违约,必须使整个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使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履行时,对方才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就是说,一方违约,如果不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时,对方或许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但却不能因此而解除合同。

一方违约,通常表现为下述情况:

(1)在对方未履行之前,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

(2)完全无力履行合同(而不是发现较难履行);

(3)没有完全履行其涉及主要条款的义务。

上述违约情况,如果从形式上看,可以分为明示违约、默示违约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即合同一方当事人采用语言或文字的方式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默示违约,即合同一方当事人不作明确的表示,但从其行为中可以知道其已经违约。比如甲愿把一批货卖给乙,在履行前,甲却把该批货卖给了丙。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已经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就已经明确的违约了。比如,在霍斯特诉德勒旅行社一案中,被告在4月份同意原告为在6月份去欧洲旅行的导游。但在5月,被告即通知原告不要去导游了,于是原告起诉,法院支持原告,因为原告有权利对被告的预期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予以赔偿。

在预期违约中,如果无过错的一方不同意解除合同,仍要求对方履行,那么,一旦发生情事变更,违约方则可以用情事变更原则请求免除其赔偿责任。比如,艾弗里诉鲍登一案,被告向原告租了一条船停在某港,答应在45天之内装货。在期满前,被告通知原告已无货可装,可以离港。原告予以拒绝。不久战争爆发,使得履行合同成为非法。法院认为原告继续在港内停泊意味着他自动放弃对预期违约进行起诉的权利。该合同最终的解除,原因不是被告的预期违约,而是由于合同成为非法。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然不排除解除合同一方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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