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落空使合同解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67页(2382字)
合同落空,又叫合同受阻,是指合同成立以后,由于非当事人的过错,而是由于事后发生了意外情况,使当事人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原先在普通法中,合同落空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情况。理由是合同当事人应该预见到某些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并在合同中作出安排。现在,法律允许在发生下述几种情况而阻碍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因此解除合同。
1.法律的变更
合同订立时是完全合法的,如果后来新颁布的法律或有政府的新命令使履行合同成为非法时,该合同应予解除。比如,在贝利诉德·克雷斯宾民一案,被告把一块土地租给原告,并在协议中约定不在毗连的土地上盖房子。后来通过了一项制定法,允许一家铁路公司可以强行征用受到上述约束的土地。当铁路公司在该土地上盖房子时,原告起诉,指控被告破坏协议,要求损害赔偿。法院认为,被告可不受上述约定的约束,因为法律已经使履行该合同成为不可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在双方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那么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可能由于该法律的实施而影响合同的履行。否则,当事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在沃尔顿·哈维有限公司诉沃克·霍姆弗雷斯一案,被告允许原告在饭店的楼顶上做广告7年,该期间饭店被依法征用,而征用令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法院认为被告明知饭店可能被征用,早该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原告的起诉是有理由的。
2.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特定标的物毁损或灭失
如果合同的履行取决于某一特定标的物的继续存在,而合同订立后,该标的物已经毁损或灭失,履行合同已经不可能,那么该合同被认为已经解除,当事人可以免除履行义务。比如,在泰勒诉考德威尔一案,一个关于租用音乐厅数天的合同,由于音乐厅被火灾焚毁,法院认为该合同业已被解除。
3.订立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达到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其一定目的,而该目的如果和某一事件有着依存关系时,当该事件没有发生,那么当事人的目的就不能达到,这时该合同被认为已经解除。比如,在克雷尔诉亨利一案,双方订立了一个合同,在预定加冕典礼的队伍要经过的路上租用一套房间。当加冕典礼取消时,房东起诉房客,要求履行义务。法院认为双方都设想租赁该房子的目的是为了观看加冕典礼。但是加冕典礼未如期举行,因此合同被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合同目的未达到,是指完全未达到,如果并非完全不能达到,则合同不能解除。比如,在赫恩湾轮船公司诉赫顿一案,双方订立租船合同,目的是观看皇家海军检阅,并乘船绕舰队一周。当检阅取消时,双方发生争议,法院认为租船费还是要付的,合同并没有因此解除,因为舰队还在那里,当事人仍可以乘船绕舰队一周。
4.有关个人服务的合同,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履约成为不可能
基于自然人的存在和其连续工作能力方能履行的合同,在其本人死亡或丧失能力之后,合同被认为已经解除。
当事人被判刑一定年限,合同被认为已经解除。比如,在哈尔诉默菲兄弟有限公司一案,原告虽在被告公司工作,已达25年,但因吵架非法伤人,被判徒刑一年。释放后,他想恢复其以前的工作,法院认为他长期服刑,已经不可能履行其依雇佣合同应尽之职责,因此,合同已经被解除。
患病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被认为解除合同,但通常还要视合同中订立的条款和病情而定。比如,在斯托里诉富勒姆钠厂一案,原告订立合同充当经理5年。2年以后他患病,经过6个月的治疗,恢复健康,当时被告已解除合同,认为合同的履行受到阻碍。但是法院认为生病和请假不涉及合同的根本问题,其情节的严重程度还不足以允许解除合同。
5.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动摇了合同的基础
合同的基础动摇,意味着合同的履行在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合同被认为业已解除。比如,首都供水局诉迪克尔公司一案,双方订立合同,被告同意在6年内建成一个水库。并规定,无论发生什么情况使合同履行迟延,都不得延长交付工程期限。2年后,政府依据法律下令停止施工。虽然该合同有不得延迟工程的条款,但法院认为,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是因为政府的干预,使合同的客观情况有了重大的变化,合同业已解除。
合同落空可以使合同解除,但需注意的是,该原则的适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对可能发生之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时,该事件的出现不能解除合同。如果合同落空的情况发生,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引起的,那么过错方便承担责任。此外,土地租赁合同不适用合同落空解除合同的原则。
关于合同落空不能履行而解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调整问题,《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作了明确规定,如果双方在解除合同前已经依合同支付的一切款项都可以收回。任何应付款项(包括到期应付的或欠付的)都停止支付。已经花去的费用可以扣除。对已经提供的服务和取得的有价值的利益则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补偿(该条例不适用于租船合同、海上货运合同、保险合同,或容易变质货物的买卖合同,这些合同另有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