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卖方的默示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82页(1060字)
根据《售卖商品条例》,卖方将货物及其有效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是其主要的义务之一。卖方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应当承担下列的默示义务:
(1)一般而言,在任何的买卖合同中,卖方都有一项默示的义务,保证他享有出售该项货物的权利;并且有一项默示的担保,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存在任何订约时未曾告知买方的担保权益(charge or encumbrace),如留置权、抵押权等。因为假如卖方出售的货物上存在着诸如留置权、抵押权之类的担保物权,卖方对货物进行处分的权利往往要受到留置权人、抵押权人的限制。卖方将这样的货物出售,担保物权人往往不会同意,买方所得的货物所有权也不完全。试想,如果卖方把不属于他所有或没有经过真正的货主合法授权出售的货物卖给了买方,而买方由于不知情而买受了这批货物,一旦这批货物的真正所有人向买方要求收回货物,买方对货物的所有权便很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香港的货物买卖法要求卖方承担转移货物所有权的默示义务,从而使买方能够安稳地占有货物,不受到他所不知道的第三人干扰。
(2)如果买卖合同表明,卖方所能转移给买方的权利只是他所拥有的那一部分权利,或者表明某个第三人对货物享有某种权利,那么卖方应当承担一项默示担保,保证凡是他所知道而买方并不知道的有关货物的一切负担或债务,已于订立合同之前告知买方。这就是指买方明知货物上存在着其他人的权利,他将取得的所有权不完全,仍然购买该货物的情况。这时卖方就应将他所知道的该货物所受的全部权利限制的情况告诉买方。
以上这些默示义务是法定的,卖方不能在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中排除这些默示义务,即使合同中规定了免除卖方的这些默示义务,这样的规定也是无效的。
总之,卖方出售货物,必须承担转移货物所有权的默示义务,保证他确实享有出售货物的权利(seller’s right to sell the goods),如卖方自己是货物的所有人,或卖方受货主的委托,作为代理人为货主出售货物等。卖方出售货物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即使存在这样的权利,而卖方已在订立合同前明确地告知买方。这样做有利于交易的正常进行,使善意的买方能够安全地取得和保留、处分货物,不受其预料不到的干扰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