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88页(1298字)

根据《售卖商品条例》,特定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间,也就是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方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即所谓“想在何时转移,就在何时转移”。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及当时的具体案情来确定订约双方的意图。

一般说来:法院应根据下列原则来确定双方关于何时将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意图:

(1)如果特定货物已处于适合交货的状态时(deliverable state),合同又属于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的买卖合同,那么货物的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就转移于买方,至于付款时间或交货时间是否在其之后,那是无关紧要的。如甲乙在1994年12月5日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将其屋里的青瓷花瓶卖与乙。当时青瓷花瓶已完全可以交付给乙,只是由于乙希望改日来取而未实际交付。后来乙在12月10日来取花瓶。花瓶的所有权在12月5日即已移转于乙。尽管在12月5日至10日期间乙并未实际占有花瓶,但他却是花瓶的合法所有者。

(2)如果特定货物还没有处于适合交货状态,需要卖方对货物做出某种行为才能使之处于适合交货状态,货物的所有权在卖方履行了此项行为,并在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才移转于买方。

(3)如果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衡重、丈量、检验或其他行为,才能确定其价金者,则须在上述行为已完成,并在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移转于买方。

(4)当货物是按“试验买卖”(sale on approval)或按“余货退回”(sale or return)条件交付给买方时,货物的所有权应按下列时间移转于买方:

①当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该项货物,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这项交易时,所有权即移转于买方;

②买方虽然没有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该项货物,但他在收到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退货期届满之前没有发出退货通知;或者,在合同没有规定退货期限时,则在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后,货物的所有权即移转于买方。

所谓“试验买卖”或“余货退回”的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具体做法是: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合同中规定在约定期限内可以退货,如届时不退货,即等于买方接受了货物,其所有权即移转于买方。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退货期限,则买方应于合理期限内将货物退回,如逾期不退货,就认为接受了货物,其所有权也转移于买方。什么是合理时间则属于事实问题,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在这样的交易中,卖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防止买方取得货物所有权后拒绝支付货款,一般都在合同中规定,在买方付清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移转于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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