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92页(1140字)
通常,一方违约,对方可以采取诸如要求实际履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救济方法。
实际履行就是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判令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实际地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能仅以赔偿损失来补偿。具体地说,就是要卖方实际地交付货物,要买方实际地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在香港,由于沿袭英美法传统,法院对于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原则上不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而只判决违约的一方支付金钱上的损害赔偿,除非买卖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或者特别珍贵罕有、在市场上不容易买到,或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受损害的一方的损失,法院才会考虑实际履行。
解除合同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达到了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东西,即违反“要件”(condition)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双方在该合同下的义务,使双方恢复到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的状况。比如卖方不交货,或交货的质量、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严重迟延交货等,买方均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如果买方无理拒绝接收货物,或不支付货款以及严重迟延支付货款等,卖方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解除了合同之后,卖方已经交付的货物要予以收回,买方已支付的货款也予以退回。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还遭致了损失,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还可以要求违约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赔偿。而如果当事人的违约只构成可违反“担保”(warranty),即违反一些并非十分重要的随附条件,则不能解除合同,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香港运用最广的一种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对方即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并不因其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例如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请求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其违反合同而遭受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失既包括现实利益的损失,也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如利润的损失。但是这种损害赔偿不能够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者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在订约时不可能预见到的损失,违约的一方可以摆脱责任。另外,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因对方违约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合理措施,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这说明守约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时也担负一定的义务,使已发生的损失减至最低,不能因违约方将担负赔偿的责任而任意扩大这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