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给付不属于自己之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91页(176字)

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合同,卖方在出售货物时,负有一项不可排除的默示担保义务,即其具有出售货物的权利,也就是他对货物具有合法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以保证他转移给买方的所有权是完整的。因此“不能给付不属于自己之物”是卖方的一项重要法定责任。具体内容请参见“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卖方的默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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