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代理关系中的地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09页(837字)
委托人是否对代理人真正授权是确立代理关系的基础,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实际授权的依据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由双方的行动默示的。正如上文所述,代理关系的确立有明示委任、表见授权、默示和推定的授权及追认的授权四种方式。代理人在享有的实际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无论第三人是否知道代理权的授予,也无论代理人出于什么动机,这个合同都对委托人和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表见的授权代理中,由于委托人的行为显然表明了代理人所为行为是经过其授权的,则无论委托人是否在事实上对代理人作出授权,委托人都得承担代理的后果,除非委托人不但在事前对代理人的代理权作出了明确限制,而且第三人也知道这些限制。
在弗里曼和洛克耶诉巴克赫斯特公园财产有限公司一案中(1964年),迪普洛克法官认为:“假象的或表见的代理是委托人与订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它产生于委托人对之作出的表示,这种表示似意在告知订约人,而在实际上订约人也信以为真,即该代理人有权为委托人在表见的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从而该订约人即在该范围内与之订立合同,这应使委托人有责任履行此类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在奥佛布鲁克房产有限公司诉格伦考比财产有限公司一案中(1974年),一家拍卖行接受了属于原告的一份财产的拍卖。在拍卖前,拍卖行散发了一份目录,说明财产的种类和一般出卖条件。其中一个条件规定,拍卖商或所雇佣人员无权对“出售者未曾作出或增加的任何说明或保证进行改动”。拍卖商向被告说明了原告财产的某些情况,而当被告在中标后,却发觉那些说明是不真实的。因此,被告拒绝完成购买这些财产的手续。法庭认为,虽然拍卖商属于表见代理人,但是他们已曾提醒公众注意有关拍卖商公开授权范围的限制,因此,被告必须依照约定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