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14页(433字)
专利的新颖性。是指一项发明只有当它不构成“已有技术”的一部分时,才被认为是新颖的。所谓“已有技术”,是指所有在该发明的优先权日之前,在世界范围内以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或使用的技术;此外,若有一项发明,已先于该发明的优先权日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优先权日或其后公布其发明申请的内容,也视为已有技术。
因此,发明必须具有绝对的新颖性,方能获得专利权。
专利的创造性。是指发明与已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对于一个熟悉这一领域的人来说,必须是非显而易见的。即一项发明应在已有技术基础上有长足的进步。
工业实用性。即发明应在工业(包括农业等)方面能够制作或使用。外科手术的治疗或医学诊断方法,不能认为是工业上的应用;但这种治疗或诊断方法中所应用的物质或其组合物产品,则可认为具有工业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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