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的犯罪与制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36页(661字)

香港的刑事法律对商标的保护提供了较为严密的制度和措施。这方面主要的成文法是《商品说明条例》,此外普通法方面的刑事保护则与英国一脉相承。

在犯罪构成方面,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并不明显,但侵害商标犯罪的心态必须是恶意的,即具有故意的欺骗意图。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团体。

有关侵害商标的罪行称为“伪造商标罪”。其侵害对象包括:根据《商标条例》在香港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条例》的规定能注册而未注册的商标。

伪造商标罪的侵害行为有:伪造行为、假冒行为、伪造商标的准备行为、对上述三种行为的协助行为。

在香港,有关商标罪案的调查责任由香港海关行政及贸易管制部承担。海关在完成有关罪案的调查后,移交律政司署,由律政司指派检控官起诉。对有关罪案的起诉期限是:犯罪之日起3年内;检控官发现该罪之日起1年内。上述两者以较先期满者为准。

凡是犯有前述商标罪行的人,如经过公诉定罪,可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5年;如经简易程序审讯定罪,可判处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2年。

对于有关商标罪案的货品,法庭或裁判司可下令没收归政府所有,或将货品所使用的伪造或假冒商标除去后处置,或将货品毁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