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49页(980字)
在香港,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没有最低年龄的限制(理论上认为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任)。就是说,未成年人要和成年人一样,对自己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比如,未成年人因侵占他人财物被起诉,会被法院判决和成年人承担同样的赔偿责任。但是在某些特定侵权行为的案件中,比如该侵权行为是以过错作为基本要素时,未成年人则可以自己年幼作为答辩的理由。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有疏忽时,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标准也是有所区别的,因如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毕竟不同于成年人(要注意的是,凡向香港区域法院起诉标的不足2万元的诉讼案件,不能以未成年作为答辩理由)。
由于未成年人无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因此受害人不能以侵权行为起诉,间接要求未成年人履行对其无拘束力的合同。比如,某未成年人借了一匹马,乘骑时不慎伤了马。他虽有疏忽之处,但都是按合同规定做的,因此不能对其疏忽负责。其行为仅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对此他不承担责任(詹宁斯诉朗德尔,1799年)。如果起诉与合同有关,要使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就得证明该行为是与合同完全不同的单独侵权行为。比如某未成年人借了一匹马去骑。明确约定乘骑时不能让马跳跃。但他却使马跳跃,结果马受伤不得不被杀掉。法院认为使马跳跃,是与租用合同完全不同的单独侵权行为,未成年人对此须负民事责任(伯纳德诉哈吉斯,1863年)。
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父母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父母明确允许或者指使未成年子女实施侵权行为,则其父母对此承担责任。此外,如果父母给未成年子女可能引起伤害他人的工具等,他们则应对自己的过失负责。比如,甲允许15岁的儿子拥有一支汽枪,因为争吵,他用汽枪伤害了另一男孩的眼睛,甲就要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父母能够证明已就有关安全使用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了具体的教导而他们不听从这些教导的话,父母就可以对此免除责任(贝比诉塞尔斯,1916年)。
实践中,由于法院一般对未成年人给予较大的宽容,受害人往往很少在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诉讼中获得实际利益,因此,受害人总是千方百计地寻找法律上的理由向未成年人的父母追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