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状辞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84页(992字)

在香港的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会用到以下的书状,统称为状辞:由原告发出的声请书、由被告发出的答辩书、由原告发出的反驳书、由被告发出的复辩书、由被告发出的反告书、由原告发出的反告答辩书、由任何一方发出的就指定状辞索取详情书、由被告请求详情一方发出的提供详情书、由双方发出的书证清单。

当然,不是每个案件都需要发出上述全部状辞,但有些状辞是必须有的,如原告必须发出声请书,使被告得以知悉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被告如果不承认其责任,必须发出答辩书驳斥原告的主张。双方一般都需在完成交换状辞前向对方发出书证清单。其他状辞则有可能都不出现在诉讼中,或只出现其中数项。

如果被告要向原告提出反诉,可以另行提起新的起诉,也可以在原告的诉讼里提出反诉,即在发出答辩书时附加发出反告书。原告在接到答辩书和反告书后,即使不打算就被告的答辩书提出反驳,也要就被告的反告书发出反告答辩书。

在诉讼中,如果一方的状辞有含糊,需要澄清,则需发出索取详情书。一般情况则不常发生这一状辞。

各类状辞都需照期限送达法院及对方。期限由7天至28天不等。逾期不发出本应发出的状辞,再要发出须得法院许可。有些状辞,如答辩书、提供详情书等,如果逾期不发,会使对方向法院申请“除非命令”。法院如果批准对方的申请,发出的命令会有如下行文:“除非原告(或被告)在××期间内发出某些状辞,原告(或被告)不得继续进行诉讼或答辩。”“除非命令”由此而来。

发出状辞后如果有需要,可以发出修改版本以代替原来版本。发出修改版本也有期限,逾期也要得到法庭的许可才能接受。

所有状辞除送达有关各方外,还要呈送一份给法院存案。

一般而言,法院容许诉讼各方当事人有很大的自由度草拟和修改状辞。因为诉讼的争论范围始终受状辞内容的限制,所以要求草拟状辞的人须非常熟悉法律和诉讼程序。即使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在很多时候律师都会转托大律师起草状辞,可见状辞对诉讼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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