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业银行业的发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95页(1705字)

19世纪40年代初至19世纪末,根据中英《南京条约》、中英《北京条约》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英国开始对香港进行殖民统治。香港当局在当时为了创造一个自由贸易发达的环境而实行不干预政策,即对当时的银行业这样一种私人部门的管制很少。真正的香港商业银行始于1841年,是由英国怡和洋行为首的四家洋行共同在香港成立的。从此,香港银行业、金融业开始了长期的发展。

从1858年起,香港出现了由股东承担责任的银行机构。这种银行机构的成立必须依据英国的银行法或其后的印度银行法。为了保持市场的稳定,钞票的发行是受严格控制的,只有由财政部建议皇室特许成立的银行发行的钞票才能得到政府的承认。所以,这种有限责任形式的银行发行的钞票是得不到政府承认的。为了获取利润,这些未经发行钞票许可的银行就向海外开办机构。

直到1865年,香港颁布了《公司条例》以后方才允许成立有限责任形式并且有发钞权的银行。

香港政府的不干预政策一直坚持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1948年港府颁布了第一部《银行业条例》,标志着它对于曾一贯坚持不变的经济不干预政策的放弃。

《1948年银行业条例》是第一部比较完备的银行业立法。港府之所以会放弃不干预政策,主要是因为二战以后香港经济复苏迅猛,许多新银行层出不穷,政策不得不对银行加以关注。此条例颁布后,结束了香港银行业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的无政府状态。这一条例规定了银行业务的法律定义:收受款项存入往来帐户或存款帐户,支付客户开出的支票和代收客户存入的支票,发寄或接收汇款,或者经营金银币或块的买卖。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参与银行业务的商行、机构必须注册登记、呈报年度帐目、成立咨询委员会等内容。尽管如此,该条例还是不完备的。

50年代以后,香港工业化迅速发展,银行为争取资金,纷纷提高存款利率及增加放贷。与此同时,香港的房地产市场与证券市场非常活跃,银行参与物业市场和股票市场之风日涨。这样,就出现了1961年的挤兑风波,当时的廖创兴银行陷入困境,成为受害者。

这次挤兑风波之后,香港政府吸取银行专家汤姆金斯的提议,重新制定了《银行业条例》,对银行业的定义加以更为严谨的说明,排除了金饰商行汇款所之类的机构。

就在1964年《银行业条例》刚颁布不久,香港再度出现银行危机。此次危机面广,影响深,曾一度动摇香港银行业的基础。在这次危机中暴露了新条例的不足之处,于是1967年再度修改条例。同时,港府宣布停止签发新银行牌照,让银行界巩固银行业,防止不良竞争。直到1978年,港府才对牌照的停发彻底解冻。

70年代是商业银行发展的黄金时代。当时,香港贸易和工业发展迅速,带动了银行业的发展。国际经济上升,大量资本流入香港,同时香港股市、外汇市场因外汇管制与黄金限制入口令的取消而成倍增长,这些都在极大程度上促使香港银行业迅速发展。

80年代银行业的发展就不如70年代那样快速风顺了。由于香港银行业的国际化,受海外市场的影响增加,所以世界经济的增长与衰退就牵制了香港的银行业发展速度。1985年爆发了一次金融危机,致使一批银行倒闭。在这种情况下,港府再度颁布了新的《银行条例》以适应新的情况。

在90年代,香港商业银行的发展走势较稳,它处理外部危机的能力增强,但解决来自内部的危机的能力尚待提高。

香港商业银行从其出现之日至今走过的是一条并不平坦的道路,其间经历了多次危机的考验。就在这不断的挫折与考验中,香港银行也日趋完善,国际化程度日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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