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客户间的契约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01页(1034字)
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关系,它是在银行以往的习惯和惯例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复杂的关系,它不需由银行和客户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加以确立,因为在惯例中,法庭已承认了包含在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诸多契约关系。这里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有收取服务费的权利;商业银行有抵销帐户的权利;商业银行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等等。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有些情况下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无论实际操作中是何种关系,总而言之都属于契约关系。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这种契约关系未经书面确认,属于一种不成文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归纳起来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有权在已开立的帐户上接受现金、支票汇单、汇票及其他各种票据的票款,存入帐户;
2.客户的数额一经进入银行帐户即成为银行的财产,银行即对其存款客户负债。
3.银行虽作为债务人却并不主动偿债,但当银行工作期间,客户要求提出存款时,银行不可无理拒绝。
4.客户可以在同一银行开立两个帐户并可以选择帐户承兑支票或存款。银行必须将客户开立的两个或多个帐户分开处理。
5.银行可以向客户收取合理的服务费。
6.客户向银行借款时,银行无义务对客户提出如何合理利用借款的忠告。
7.未经客户明示或暗示同意,银行不得对他人披露客户帐户的情况。除非有法例或法庭的命令、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或为保护公众及银行的权利可以加以披露。
8.客户签发支票时应当小心谨慎,否则因个人过失造成的损失,银行概不负责。
9.客户发现支票有误或有伪时应当及时报告银行,银行发现此类情况且支票被冒签提示付款时亦应通知客户。
10.双方的关系可由任何一方或双方共同解除,也可能因为某些客观情况的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