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单的转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16页(425字)

海上保险(尤其是货物保险)的作用之一,是构成“许多单证”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些海上保险单的真正目的在于它们得转让给所保财产的购买方,而保费则是计算所付货价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海上保险单应能自由转让是很重要的。

保单转让的形式很简单,被保险人以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即可转让海上保险单。除保单上有明示不得转让的规定外,保单在损失发生之前或之后,均可转让。保险单一旦转让,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保单转让时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保单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

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船舶保险合同自船舶转让时起终止。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终止于该航次终了之时。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人应当将合同终止之日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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