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人”作为推定受托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35页(1078字)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从受托人处取得信托财产或变卖信托财产所得的利益,而他本身又实际知悉或推定知悉有关信托的存在,他便成为该项财产或权益的推定受托人。
1.知悉该项信托
任何人无论是以不计酬劳或赚取有价值的代价的方式取得一项正受一有效信托约束的财产或有关权益,而他本身又实际地知悉或推定地知悉该项信托的存在,他乃成为该项财产或权益的受托人。
2.有必要知道该项信托正被误用
要使一个得到信托财产作为其私人用途的人成为财产的推定受托人,条件之一是本人必须知道把这份财产交给他,乃属误用;换言之,他已与实际受托人一起进行欺诈及违反信托的行为。
推定通知或知悉包括以下情况:①除非对之视而不见,否则便会获悉。②故意或不顾后果地不进行任何诚实和合理的人都会提出的查询,否则必定能够获悉有关情况。③根据环境所得的资料,足以向任何诚实及合理的人展示实情。④关于可疑环境的情况,足以引导任何诚实及合理的人进行率直的查询,而这些查询应该有可能发现违反信托的行为。
3.不知该项信托的存在而取得财产
如有人不知道一项有关某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信托的存在,但在没有付出代价的情况下取得了该财产的法定产权,或衡平法上的权益;或者他付出有价值代价以取得该财产的衡平法上的权益(但没有按要求取得其法定产权的权利),他乃成为该项财产的受托人,并受信托的履行所约束。
4.收取信托金钱
银行家、经纪人、律师或其他与一项信托无关的人,如果从受托人手中收到金钱,并知道这些金钱是信托财产的一部分,在这情况下,他仍不会成为这些金钱的推定受托人,除非他知道这些金钱的运用方式并不符合该项信托的原则,换句话说,除非他和受托人一起作出欺诈或违反信托的行为。
5.对信托的干涉
一个人如非受托人,同时又未得到受托人授权,而擅自干涉信托事务,或作出受托人职务范围以内的事情,他便被视为推定信托人,因为他因本身的错误做法而成为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