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票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49页(609字)

如果一张汇票载有没有取得对价者作为票据债务人的签字,那么这样的票据就是融通票据(Accommodatiion Bill),该没有取得对价者就称为融通人(accommodation party)。例如,A欲筹资,但自知信用不足,因此与一位有钱的朋友B商量好,请B以承兑人身份签字,这样由于B的签字,票据身价升高,A可以利用发行此汇票来筹集资金或融通交易。此时,A是得利者,称为被融通人(accommodated party)。融通人可以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身份签字。有关融通当事人的规则主要是:

1.融通人责任。融通人一经在票据上以融通为目的而签名之后,对以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应以票据上签名的身份负责,持票人对融通事实的知情,不能成为融通人对抗持票人的抗辩事由,对正当持票人和不知融通实情的持票人,更不能以融通为理由予以抗辩。

2.融通人的权利。融通人对被融通人无义务。因为他没有收过被融通人的对价。若上例中作为承兑人的B拒付之后,A被追索并付了款,A不能向B追索。相反,如融通人依签字身份支付票据金额后,对被融通人则取得票据上的追索权。

3.义务免除。对融通人,持票人可免除存款提示的义务,可免除退票通知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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