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承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57页(1729字)
汇票不获承兑,或票据金额一部不获承兑,或因一定原因而无法进行承兑时,例如承兑人逃避,为了保护特定债务人的利益,维护票据信用,防止持票人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由预备付款人或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汇票的原付款人进行承兑的票据行为,称为参加承兑。参加承兑的目的,在于维护票据信用,防止持票人期前追索,保护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因此也称为“荣誉承兑”(acceptance for honur)。
1.参加承兑的时间
凡尚未逾期的汇票,因不获承兑而退票并作成拒绝证书的,或为获得较好保障而作成拒绝证书时,可以参加承兑。
2.参加承兑人
在参加承兑中,因参加承兑而直接受保护的特定票据债务人,称为被参加承兑人。例如在某一项票据关系中,发票人为王××,背书人有张××、李×、丁×,参加人是为了李×不受追索而参加承兑的,李×即为被参加承兑人。
进行参加承兑的人,为参加承兑人。可以参加承兑的人分为两种:
(1)预备付款人。发票人、背书人得指定一人为预备付款人,汇票上已指定有预备付款人的,预备付款人可以参加承兑。
(2)其他可以参加承兑的人。其又可分为两种:①票据债务人;②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
参加承兑,应经持票人同意。
3.参加承兑的款式
参加承兑的款式包括三项内容:
(1)参加承兑文句。参加承兑,必须写明“参加承兑”或其他同义文句,以避免与其他票据行为相混淆。
(2)参加承兑人签名。
(3)被参加承兑人姓名。如未记载被参加人姓名者,视为为发票人利益而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应在汇票正面记载。
4.参加承兑的法律效力
(1)对参加承兑人的效力。参加人一经参加承兑,在汇票的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于到期日不付款时,持票人即可向参加承兑人汇票,请求付款。参加承兑并非取代或免除汇票付款人的付款义务。所以,在汇票的到期日,持票人仍应向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先请求支付,不获支付时,再向参加承兑人提示付款。因此,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责任为第二序位债务人的付款责任。参加承兑人付款后,取得向被参加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2)对持票人的效力
①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②享有第二次支付请求权。
(3)对被参加人及其前手的法律效力
①期前偿还权。参加承兑后,被参加人及其前手仍可以在到期日前随时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
②仍负有被追索的责任。
③免于期前追索。
(4)对被参加人后手的法律效力
①免于期前追索。一经参加承兑,持票人对被参加人的后手不得进行期前追索。
②因参加付款而免除责任。参加承兑人在到期日一经参加付款,被参加人的后手即可免除票据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