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内幕交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03页(1654字)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发行人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敏感性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他人并由其利用,以便获取利益或者减少经济损失的行为。它损害了大多数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削弱了股东对于管理阶层的信任,可能导致投资者撤离证券市场,因而各国证券法都以各种不同形式对内幕交易进行禁止。

根据《证券条例》,下列两种情况可以构成内幕交易:

(1)如果某人与某公司有联系,他又占有了与其证券有关的信息,而且他对于该种证券进行了交易;

(2)如果某人与某公司有联系,他直接地或间接地将与该种证券相关的信息透露给了另外一个人,而且前者知道后者将会根据该信息进行交易或促成该种证券的交易,或者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后者将会根据该信息进行或促成该种证券的交易。其中的“相关的信息”指的是不能为一般公众所获得,但是一旦被公众获得后有可能导致该种证券的价格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信息。

上文中的“与某公司有联系”的人,即为通常所说的“内幕人士”。对于一个个人来说,构成“内幕人士”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他是该公司或其相关公司的董事或雇员;

(2)他是在该公司或其相关公司中持有超过10%股份的主要股东;

(3)他与该公司或其相关公司有业务关系,这使得他有可能获得与该公司相关的信息。这种业务关系可能是:

①他或其雇员或他担任董事的公司或者他充当一名合伙人的商行与发行该证券的公司,或一家相关公司存在着业务关系;

②他是发行该证券的公司或者其相关公司的董事、雇员或者合伙人。

只有在一个人进行某项内幕交易之前6个月内他属于上述几种情况中的一种时,他才有可能成为一个“内幕人士”。

此外,任何公职人员通过自己的职权获得了与某家公司证券有关的信息,则也将被视为内幕人士。其中的“公职人员”指的是下列机构的成员或者雇员(可能是终身的职务,也有可能是临时的职务;可能是有报酬的,也可能是没有报酬的):①香港政府;②行政局;③立法机关;④市政局;⑤经有权机构任命的任何委员会或者其他机构。

《证券条例》还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种种免责条件:

(1)他进行交易的唯一目的是获得成为某家公司的董事所必需的持股资格;

(2)他进行交易的原因是为了善意地履行一项与该种证券有关的承销协议;

(3)他进行交易的原因是为了善意地履行他作为一个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与受托人的职责;

(4)即使某公司的董事或雇员拥有与某种证券有关的信息,如果进行该项证券交易的决策不是由该董事或者雇员作出的,或者拥有信息的董事或者雇员没有将该信息传达给进行交易的人,或没有对该项交易提出任何意见,则该董事或雇员将不承担责任;

(5)如果拥有相关信息的人进行交易的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不是通过运用相关信息来获得利益或者避免损失,那么他可以免责;

(6)如果一个人作为别人的代理人进行了内幕交易,但是他没有对于交易证券的选择提出过任何建议,那么他可以获得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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