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49页(744字)

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人因出资以及合伙经营中积累两部分构成。无论是合伙人的出资,还是合伙经营中的积累,均视为合伙人全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一般情况下,合伙人的出资都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的财物不再是出资人个人所有。如几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艘汽艇从事旅游业,就是以合伙人名义向汽艇制造商转移货币所有权而形成的合伙人对汽艇的共同所有权。

但“出资”视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并不等于说合伙人只能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来作为“出资”。在有些情况下,某种出资的方式,如信用、债权,其本身不可能转移所有权。以物作为出资方式时,也不是绝对地必须以转移所有权为前提。其原因是,合伙人可以将不动产所有权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来作为出资。如以土地或房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作为出资。例如,甲、乙两人约定合伙经营一家餐馆。甲以自住房屋(一层楼面)20年内的使用权作为出资,乙以烹调技术作为出资,日常业务由双方共同经营,盈亏对半分担,合约期满,甲收回住房。在这一合伙关系中,甲出资的是房屋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仍归甲,房屋也不因合伙而改变业主登记。尽管“出资”不以转移合伙人财产所有权为前提,但出资后的财产以及权利均构成合伙人全体的共有财产。就整个出资形成的合伙财产而言,其所有权已经属于全体合伙人。若处分各合伙人的出资或其他合伙财产,都应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包括为扩大经营规模而由全体合伙人追加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全体合伙人的债权、未分配的盈余和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商号权等,其一经产生,便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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