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69页(1436字)
集资章程(Prospectus)是向公众要约认购或购买某一公司的股份或债券的章程、通知、通函、广告或其他文件。集资章程仅是一份要约邀请,邀请公众的公司提出购买其股份的要约,而该要约公司可以接受或拒绝。公司法中规定的“公众”包括任何部分的公众,不论是否当选为股东,或债券持有人,或作为集资章程发行人的顾客,但是下列情形的要约邀请不视为向公众发出:
(1)发出或接受这种要约的人之间是一种私人关系,例如公司董事向亲友作出出售股份的表示;
(2)要约邀请并非意在供收到的人以外的人认购或购买股份或债券。
《公司条例》详尽地规定了集资章程的内容:
(1)在集资章程内显眼的地方,展示下列字句:“重要提示:如对此集资章程有任何疑问,应向股票经纪人、银行经理、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家请教”;
(2)在集资章程内声明,公司注册署长已收一份同样的集资章程登记在案,公司注册署长对集资章程内容不负任何责任;
(3)在集资章程内,刊载《公司条例》第38D条所规定应列举的有关文件详情;
(4)在集资章程内声明,所有已同意发出该集资章程的专家并没有改变初衷;
(5)在集资章程内注明发行集资章程的日期;
(6)在集资章程内,详载《公司条例》第三附表所指定的资料。公司必须透露下列详情:公司历史,股本结构和业务性质;有关会计资料,使未来认购人可估计公司现正发行的股份或债券的价值;销售有关股份或债务所需的费用、佣金及其他安排下的花费;公司资产的估计报告;一切对公司有影响的合约;
(7)每一集资章程必须随附中文译本。
另外,由于每份集资章程都必须有专业人士的报告书给予支持,故第三附表第二部同时规定专业人士的报告书种类:
(1)核价师报告,评论派发集资章程之前5个财政年度内公司的财政状况;
(2)会计师报告,内容包括派发集资章程之前5个财政年度内公司有关业务的财政状况,有关业务指将以所筹得资本注入而进行的业务;
(3)会计师报告,对公司将利用筹得资本收购法人团体在过去5个财政年度内的财政状况的评论;
(4)物主估价报告书,内容必须包括每一占公司资产总值10%以上的地产或价值超过300万港元的资产的估价及详细说明。
有股份资本的公开公司在下述情况下可豁免提供集资章程的责任:
(1)公司不计划的公众分配股份;
(2)所发行的股份或债券曾经而且现在仍然在香港证交所上市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