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94页(979字)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分为非常决议、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及签署决议。
1.非常决议
该决议是指必须由3/4以上多数有投票权的股东投票通过方为有效之决议。因该决定召开会议的通知,是在开会前28日内发出的(参考本书会议通知内容)。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必须由3/4以上多数投票权的股东投票方为有效,欲召开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的,必须预先21天以上发出会议通知,并在通知中要注明提请特别决议的意图。如果不少于持有具投票权股份面值95%的成员同意,公司不需要于21天前发出会议通知而通过一项特别决议。
必须系用特别决议通过的决议,往往都是在公司营业期间某些比较重要的决定。主要有:①变更公司名称、目的及公司章程;②在特别情况下,修改公司组织大纲中某些本来可以包括于组织细则之内的条款;③设立储备负债;④在公司章程中未有规定的情况下从资本中交付利息;⑤经法院批准后减缩注册资本;⑥将无限责任加在有限公司董事身上或批准分派与董事的职务;⑦授权清盘人接受公司的股份,以作为出售该清盘公司业务的对价;⑧宣布公司事务应由政府财政司派员进行调查或提出强制清盘和自动清盘。
3.普通决议
该决议是由到会股东以简单多数投票通过的,其范围主要通过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条例》中明确提到普通决议的地方只是在有关董事的免职条款之中。
4.签署决议
香港《公司条例》第116B条规定,在全体股东同意签署决议会议记录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不正式召开会议通过非常决议、特别决议及普通决议中的任何一类决议,最后一位成员的签署期即可视为有关决议通过日期。
任何决议的会议记录如果得到通过决议的会议主席签署认可,或由一届会议主席签署追认,均可以作为有关决议已获通过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