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组合形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3页(320字)

日本自1907年正式成立森林组合以来,其组织形式几经变化。1939年《森林法》规定,森林组合推行“任意设立、强制加入”和“强制设立、强制加入”的原则。凡是森林面积在500公顷以上,木材年上市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町、村,必须成立森林组合。二次大战后,根据《森林组合法》规定,森林组合可分为森林组合和生产森林组合两种组织形式,实行“自由设立,自由加入退出,出资一股和一股以上的,表决每人一票”的原则。其中森林组合主要是由小森林所有者组织起来的合作组织,森林所有权仍属森林所有者;生产森林组合是组员以森林作为实物出资、或投劳力、投资所组成的合作组织,森林所有权属于组合,对其森林直接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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