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死亡的破产人的遗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20页(632字)

凡死亡的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如其生前足以据此对之提出破产申请的,其债权人得依规定的格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签发命令,按照破产法律管理该死亡的债务人的遗产。这种情况,也常发生在管理死亡的犯罪者的破产财产的场合。

破产申请书应向死亡的债务人的法定遗产代理人送达。如在香港无法定遗产代理人时,则向遗产管理官送达。

在申请人提出债务证明后,应依规定的方式签发命令,管理死亡人的遗产。

在管理死亡的债务人遗产的命令签发后,除死亡者为犯罪者的情况外,债务人的财产应授予作为受托人的破产管理官管理,并按《破产条例》的规定,予以变卖和分配。

管理死亡的债务人遗产的破产管理官或受托人,应注意死亡的债务人的法定遗产代理人就债务人遗产提出的正当要求,偿付丧葬费和因遗嘱所生的费用,根据命令,该项要求应视为优先清偿的债务,无论其他债务的优先权有任何相反规定,仍应自债务人遗产中优先于其他所有债务而全部偿付。

破产管理官或受托人在管理死亡的债务人遗产时,在清偿债务人所欠全部债务,以及破产案规定的管理费用和利息后,如有剩余,则应付给死亡债务人的法定遗产代理人,如无该代理人,则交给遗产管理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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