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财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17页(1055字)

破产管理官或受托人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应尽速占有破产人的契据、帐册和文件,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实际移交的财产。破产人财产中如有证券、船舶股份、股份或其他任何公司、办事处或私人帐册中可转移的任何财产,受托人也得依法行使移转财产的权利。破产财产中如有诉讼标的,该标的物也应视为转让与受托人。

破产人如有财产在香港境外,受托人有权为债权人利益计,要求破产人参与变卖该项财产。破产人如拒不照办或屡不照办,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破产人如为受雇或受聘于政府的文职官员或办事员,或者破产人系收受香港政府的工资或年金的人,或者系有资格享受政府任何津贴或抚恤金的人,则受托人应向法院申请并经特别许可,指令将破产人的工资、薪俸、年金、津贴或抚恤金交受托人,以备在债权人之间分配。

受托人对掌管的破产人财产,可通过公开拍卖予以变卖,或个别订约出售破产人全部或部分财产,包括业务上的商誉和对破产人所欠的帐面债务或增益。受托人有权将破产人财产整批或个别转让于任何个人或公司,或分批出售。这些转让行为都不受《防范业务转让舞弊条例》条款的约束。

受托人经监察委员会许可,为变卖任何破产人财产,可按适当条件接受逾期支付的款项。受托人也可抵押或质押破产人财产的任何部分,以筹措款项,或清偿债务。有些财产由于其特殊的性质不易出售,可就其现存形式,按估算价值,在债权人之间分配。

对于已作为质押品、抵押品或其他担保品而为他人占有的破产债务人的货物,占有人如拟变卖担保品,须等待受托人以合理机会检查货物并认为适宜而行使其赎回权后,才得为之。

如破产人财产含有任何作品的版权或该项版权中的任何权益,而破产人对该项作品的作者负有给付版税或收益份额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便不得出售此项作品,或者授权演出其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也不得将此项权利转让于他人,或转让其权益于任何他人。

香港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官和受托人除有恶意和重大过失外,对于已经签发接管令的债务人的财产所予以的扣押和处分,即便随后发现该财物在签发接管令时并非属于债务人所有,也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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