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的职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35页(1004字)
船长对一船之内的事务拥有权力,并且是船上的最高官员。他同时又是船东的雇员,并和所有其他雇员一样,其权力和授权来自合同规定,并因该合同条款的更改而有所变化。
船长必须具备一定资格,确实掌握航海所必需的技能,而且身体健康,视力听力良好,方可任用。
船长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1)船长是船舶驾驶部的主管人,是全船运输活动的总负责;
(2)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船上人员都必须执行。
2.负责全船的安全和秩序
(1)船长对于船舶以及船上人员、文件、邮件、货物和其他财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遭受伤害和损害;
(2)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上人员和财产安全,船长有义务领导船员和旅客尽力抢救;
(3)如果船长认为船舶的沉没、毁灭已不可避免,可以作出弃船的决定,但除紧急情况外,应将弃船决定报告船东批准。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先让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允许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4)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3.负责制作海报、污染事故报告书
(1)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长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海损扩大,并作成海损事故或污染事故报告书;该报告书应附有事故发生时2名以上在船船员或者知情旅客的书面证明;
(2)如果事故发生在国外,应报送就近的使、领馆,并接受检查;万一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者暂时代理船长职务,但在下一个港口开船前,船东应指派新船长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