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日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37页(604字)

船舶日志旨在保持船舶活动的精确记录。在法律诉讼时,特别是法庭对海难伤亡事件进行调查时,其内容的法律意义,尤为重要。甲板日志、机舱日志在船长的全面监督下和权力支配下,通常由适当的高级船员保管。

正式日志区别于其他日志,除特别豁免的船舶外,所有的船舶均须具有正式日志。凡能得到全部豁免的船舶仅只有25吨以下的船舶和未属于灯塔当局的船舶。有些船舶仅有部分豁免。例如,在日志上不必记入载重线情况的船舶为垃圾运送船、挖泥船、开底船、拖船和短程补给船。

正式日志内容必须由规定人员填写,如有必要,应有一位填写证明人。一旦填写上就不能更改或取消。除非在前次负责填写人的条目旁注上“不正确”或“不完整”,并另行填写。在一般情况下负责填写责任的人应是船长。凡所应记入日志的事都由规则程序表规定,包括41种不同的标题。其中有出生记录、伤亡记录、纪律诉讼,及各种不同的检验、留下的海员,或遣送回国的海员、求救信号,以及船舶、船东和船长的详细情况和航次记录。总而言之,它们都是船上每一个具有法律意义事件的正式记录。

正式日志必须在船员离船或在第一次记录后停靠的第一个港口的48小时之内,由船长呈交海事监督官,未能按此执行将作为违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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