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所用时间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41页(450字)
船舶装卸须租船双方通力合作。通常情况下,承租方应将货物送至船边,而船东则应负责安排其装载事宜。货物的装船和承载一般是由港口承担的。因此,一般租船合同上都列明由承租方负担这些费用。但是,这种规定并不意味着船方可卸脱有关这方面的全部责任。
船舶所有人收取费用,一般按每吨(或以其他船舶载运单位)计价。如船舶延误,船舶所有人势将遭受经济损失。因为运费是以正常速度完成航次运营为基础计算的。在装卸过程中损失的时间非同小可,尤其是当港口拥挤或装卸作业因故中断时更是如此。因此,航次租船合同列有装卸货允许时间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一般形式如下:当船舶到达其装货港时,船舶所有人应通知承租人船舶已准备就绪,然后给予承租人若干天(装卸时间)装船。如果用于装船的装卸时间每超出一天,承租人须按商定费率按日支付“滞期费”。卸货也同样,只是一般不再要求递交卸货准备就绪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