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支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45页(1133字)

期租船合同中通常按每载重吨规定费率计收租金,并规定每隔30天或半个月支付或预付。

另外,期租船合同也时常写明租金支付是“没有折扣”的,这便意味着承租人如果提前支付租金也不能打折扣。

承租人在预付租金时,应扣除他已支付的船舶停租期间的租金,但是承租人不能以扣除租金来抵偿他对出租人提出的关于货损的索赔。

如果承租人未及时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撤回船舶,终止合同的权利。假如出租人未行使这一权利,他须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通知,要求承租人必须按时支付下一期的租金,否则,在下一期承租人仍未按期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便丧失了行使撤回船舶的权利。

当承租人没有按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还可以与保赔协会协商,取得保赔协会同意后,对货主付给承租人的运费行使留置权,或对转租运费(当船舶以航次租船形式转租时)行使留置权。行使这种留置权时,出租人应通知货主或第二承租人,要求他们不要将运费付给承租人,而直接付给出租人自己。如果货主或第二承租人拒绝将运费付给出租人,出租人可以请求当地法院,禁止货主或第二承租人将运费支付给承租人。

如果租船合同规定的租金与提单所规定的运费发生差别时,出租人应按照租船合同的规定按时收取租金,承租人在使用租来的船舶运送第三者的货物时,则按提单规定向货物托运人收取运费。按时价,提单的运费有时高于租金,有时低于租金。但船长代承租人签发提单时所收取的运费,应全部交与承租人,纵然所得运费比租金为高,仍应为承租人的利润所得,与出租人无关。反之,如运费比租金低,承租人也不得要求减低租金。

由于租船合同届满日期和最终船次结束日期是很难吻合的,因此常常会发生超期和超期期间的租金如何计算的问题。

(1)如果承租人已合理预计到最后一个航次能在合同届满日之前结束,但由于不是与合同当事双方有关的原因而引起超期,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市场费率变动如何,一直到还船时止,整个超期的租金一般仍按合同规定的费率计算。

(2)如果承租人不能合理地预计到最终航次在合同届满期内结束,出租人可认为是承租人违约,并拒绝接受承租人开始新航次的指示。如果此时市场费率高于租船合同规定的费率,而出租人又同意接受开始新航次的指示,则出租人有权按市场费率计收超期期间的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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