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避缴欠租者和藏有攻击性武器者的截查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62页(555字)

在香港,房屋租赁者为逃避所欠房租悄悄迁出,很可能犯有“以欺骗方法逃避付款责任罪”或“不付款离去罪”,但仅仅欠交房租而没有其他行为并不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警察条例》,香港警察有权协助房东,防止房客逃避缴付欠租。条件是:

1.在下午八时至上午六时这段时间内,警察可以截查询问任何从住宅搬运家具的人;

2.在任何时间内,只要警察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搬运家具是为了逃避所欠房租,即可截查询问该人。

必要时,警察可以将避缴欠租的人及搬运家具所使用的车辆、船只、牲畜等工具扣留,并将车辆、船只、牲畜等工具存放在安全地点,作为抵押,以确保欠租人缴付可能被判处的罚款及保管、存放上述工具所需要的费用。

除了警察以外,入境事务处处长、廉政公署调查员、海关人员等也有搜查权,但林务主任和公共交通机构的雇员则没有搜查权。市民也没有搜查权。休班警察碰到犯罪,有责任执行警察职务和行使警察权力。法律规定,有拘捕权的人一般具有搜查被捕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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