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船只的搜查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64页(1180字)

任何警长以上的警官无论何时都可以在香港领海内截停任何船只,并拥有搜查权。具体内容如下:

(1)视察并搜查船只;

(2)调查船只发生的意外事故及事件,诸如:碰撞、沉没、搁浅、爆炸、火警、港口设备受损毁、有人死亡或严重伤害等;

(3)检查对犯罪的调查活动;

(4)观察或搜查三类人,他们是:当时在船上的人,受聘或居住在船上的人,截货或卸货的人;

(5)针对火灾等意外事故或事件,维持秩序,为防止和侦查犯罪而采取相应措施;

(6)警长以上的警官可以在船只(军舰除外)中带走及拘留任何被怀疑未经准许而登上该船的人士;

(7)命令被怀疑与犯罪有关的持牌船只,驶进最近的水警基地。

如果警长以上的警官为行使上述权力要求船长将船停下,或者要求船长将船只驶往基地,而船长拒绝执行命令,就算犯罪。

警长以上的警官在受查船只上,为进行有关调查,可享有以下权力:

(1)命令其他船艇不得靠近他所在的受查船只;

(2)如有必要,可进行测量及拍照;

(3)搜索与犯罪有关的物件,并保存留作验证、试验及开庭出示之用;

(4)要求可以协助调查的人提供有关资料;

(5)查看或索取航海日记及其他文件。

任何人如果抗拒上述命令,就算犯罪。警察对船只享有的其他权力有:

(1)警长以上的警官在出示委任证件后,可以在早上七时至晚上七时的时间里,登上船只进入非用作住宿的地方,查看该处是否须领牌照或涉及犯罪以及是否有必要对该船只采取合法行动;

(2)警察在任何时间内,有权截停并搜查船上的有关人士,包括:行动可疑的人,被怀疑企图犯罪、即将犯罪以及曾经犯罪的人,必要时可将其拘留及拘捕;

(3)任何警察,如果怀疑船只、舰艇藏有偷窃的赃物或其他非法财物,有权截停、搜查及扣押该船只或舰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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