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证人的传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73页(1164字)
对刑事证人发传票是为了确保证人到庭作证。如果证人没有接到传票,即使答应出庭作证也可反悔。控方和辩方都有权向法庭申请证人传票。
申请证人传票的程序是:先与审理该案的法庭联系,填写申请表格和证人传票。所有申请文件须经法官或裁判司审阅,法官或裁判司可以命令申请人解释传召证人的原因以及该证人的证词对此案有何帮助,法官或裁判司认为有必要传讯该证人,则签发传票;如果认为证人的证词无关紧要,则可拒绝发出传票。
证人传票应载明以下事项:
(1)被传召证人的姓名;
(2)需要证人作证的内容简介;
(3)说明证人的证词可能成为控方或辩方的重要证据;
(4)指示证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法庭出庭作证;
(5)法官或裁判司亲笔签名并由法庭盖章;
(6)若有必要,指令证人携带有关文件及其他证据出庭。
裁判官的传票由警察送达,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的传票也即法官签发的传票可由执达吏送达。送达证人传票应亲手交给证人。在不能交给证人本人的情况下,可送到证人的最后地址或经常居住的地址,由他人代收。如果证人拒收传票,送达人只须将传票放在证人面前,并记录当时的送达情况,传票便视为送达。
如果证人不按传票的指定时间出庭,法官可传召送达传票的人就送达传票一事宣誓作证,然后签发拘捕手令,将证人在指定时间带上法庭。法庭可以命令证人说明在初审没有出庭的原因,并视需要听取证人就该案作证的证词。法庭对证人缺席作证的解释不满意,可以对证人罚款。若有关案件审理还未结束,法庭可暂不处罚证人,并准许其取保在外,直到案件审理证人出庭作证后,再决定如何处理证人初审缺席作证的行为。
如果证人认为不应出庭作证,必须尽快亲自或委托律师向法官说明理由。若法官同意,可撤销传票。除非法庭主动撤销,已经送达的传票必须执行。证人出庭作证,可以自费聘请律师旁听,旁听律师不得参加诉讼的辩论,不得提示证人,但为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官准许的情况下,可请求法庭下令避免让证人回答不当的问题。
任何在港的人士都必须遵照传票的指示出庭作证,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士可不接受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