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庭具结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89页(983字)

向法庭具结担保适用于轻微罪行的被告,被告必须作出约束自己行为的保证。例如:保证“不生事端”或保证“行为良好”。如果举报被告犯有轻微罪行的是警察,则法庭要命令被告采用“具结担保不生事端”的形式,而不能作“行为良好”的具结担保。向法庭具结担保的形式有以下三种:

1.警方提出具结担保

当有人向警方告发某人犯有轻微罪行时,警方可以向裁判官申请该被告具结担保不生事端,或具结担保行为良好,这种申请不属于检控被告。若被告向裁判官表示同意具结担保,裁判官可视情况要求被告以一定数额的钱款(从100元至2000元不等)保证在指定时间内(通常是2年以内)不生事端或行为良好,被告只要签字承诺缴付这一定数额的钱款即可,不必立即支付这笔钱款。如果在这段指定时间内,被告违反自己的行为保证,法庭将命令被告缴付承诺的钱款,并对被告所犯新罪处以刑罚。如果被告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了自己的保证义务,则原来被举报的轻微犯罪案件就此了结,并且也不留有被告的犯罪记录。

2.控方提出具结担保

警方接到举报,向法庭检控犯有轻微罪行的被告。到了审理之日,如果控方接受法庭或辩护律师的建议,要以具结担保的形式处理该案,则法庭可以用不继续控告被告作条件要求被告具结担保,如果被告同意这个要求,可办理具结担保的手续,控方会撤销控罪。如果被告在指定时间履行了行为上的保证,则原来被检控的轻微案件就此撤销,法庭也不会留下被告的犯罪记录。

3.法庭自行决定具结担保

这种具结担保又称“有条件释放”。它是指法庭裁定被告轻微犯罪的罪名成立,但又认为情有可原,因此自行决定以具结担保的形式释放被告。如果被告同意具结担保,要签字用一笔钱款保证在不少于6个月的指定时间内不生事端。如果被告违反承诺,就必须接受法庭对他原犯罪行的处罚,同时也要受到法庭对其新犯罪行的处罚。如果被告实现了所作保证,对原犯罪行则不会受到处罚,但被告会因原犯罪行而留有犯罪记录,除非被告受到《罪犯自新条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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