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的保释权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88页(755字)
法庭有权批准提审后犯人的任何保释要求,在押犯人可以要求保释,已获保释的犯人可以要求在外候审。由法庭决定保释的必备条件是:被告在指定时间到指定法庭报到。除此以外,还可有以下附加条件:
(1)为维护司法公正,法庭可以要求被告避开受害人或者不与证人接触;
(2)为防止犯罪,法庭可以要求被告回避前往曾经犯罪的地方;
(3)为防止被告离开香港,法庭可以要求他交出旅行证件并且暂不离开香港;
(4)为防止被告潜藏,法庭可以要求他在指定时间向指定警署报到。
如果被告申请保释没有得到裁判官或区域法院法官批准,他可以再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请保释,但是,如果高等法院法官拒绝他的保释申请,被告就不能再申请保释。这里有两种情况例外:
(1)在案件审理以前,被告是向受理该案的同一位法官申请保释,并且该法官认为被告请求合理,例如:被告身患重病;
(2)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向主审该案的法官申请保释。
上述规定是为了避免被告任意获得保释候审而在各级法院碰运气。被告如果被裁判司或区域法院的法官批准保释,控方可以向高等法院的大法官申请复核该保释决定,同时,控方要将申请复核的决定通知下级法院法官,下级法院法官要立即下令将已获保释的被告收押,警方必须配合该命令在48小时内将被告带到高等法院等候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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