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意证人与理想证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97页(1399字)
传召证人的一方只有在认为某位证人值得信任,并且接受他的证词时,才会向法庭提出传召该证人出庭作证。但有时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即证人出庭作证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或效果,加上法律规定不能对证人提出“引导性问题”。因此,一旦出现这种情形,是很难补救的。如果证人证词不仅对传召的一方完全不利,而且明显地有利于对方,此时,对传召证人的一方来说,该证人就是“敌意证人”。
出现“敌意证人”,可能是证人向传召的一方提供假情报,但在法庭上良心发现推翻前供;也可能是证人事先受到威胁或利诱,出庭时故意作假证。显然,“敌意证人”的证词不但不能被传召作证的一方接受,而且其证词事实上成为另一方的证词。因此,传召的这一方可以向法庭宣布该证人是“敌意证人”或“不利证人”。
宣布证人为“敌意证人”是一项重大决定,因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证人的证词必须对传召的一方完全不利,而不仅仅是证词效果欠理想;其次,要得到法官的同意才能宣布。
如果法官也认为证人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证词,法官有权采取以下行动:
(1)准许传召证人的一方利用其他推翻“敌意证人”的证词。
(2)让传召证人的一方询问证人以前是否作过相反的书面口供。如果证人否认,还可以传召其他证人证明该证人曾作过不同的书面口供。一旦证明属实或者证人自己承认曾有不同的书面口供,传召的一方可以利用这份不同的书面口供盘问该证人。在该证人被宣布为“敌意证人”后,传召的一方可以采用引导性问题提问该证人,并向法庭证明该证人的证词是不可信的。
在刑事案件中,当控方证人变为“敌意证人”时,被告就有可能被宣布无罪释放。如果控方认为“敌意证人”故意作伪证,可以指控该证人犯有“作假证罪”或“妨碍司法罪”。如果控方认为“敌意证人”事先向有关执法人员提供假情报,上庭作证时才讲出事实真相,控方可以指控该证人犯有“浪费警方人力罪”。上述法律规定是为了震慑那些敢于以身试法作伪证的证人。
与“敌意证人”相对的是“理想证人”,“理想证人”要符合以下标准:
(1)能用通俗的语言陈述自己的所见所闻,并且按照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叙述其经过。
(2)能够凭记忆作证,并且清楚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在讲述案情时,不附加自己的意见、论点及推断。
(3)小心倾听提问,能用简单的语句,迅速、恰当地回答问题,并且只回答向他提出的问题。
(4)被问到某些事实,如果不知道,就直言答复“不知道”。
(5)能够不偏不倚的作证,所知道的不论对被告有利或无利的事实,都能直言不讳。
(6)被盘问时,始终不发怒,能够礼貌和冷静地回答令人反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