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的刑事审理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04页(985字)
高等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又称“正式审讯”。高等法院审理的是经裁判署法庭初级侦讯后移送的比较严重的犯罪案件,其特点是陪审团参与审理。具体的审理程序如下:
1.被告出庭
被告系在押的,由拘捕者将他送上法庭;被告保释在外的,要按照法庭的指定日期和时间出庭受审。开庭审理时,首先由法庭书记或传译员宣读被告的名字,然后被告再进入犯人栏,并由惩教署人员看管。
2.法庭审理
传译员用被告通晓的语言宣读公诉书上的控罪内容,被告要表示是否明白指控的罪行。如果不明白,传译员会向他解释,然后,传译员要问被告是否认罪。
3.被告认罪或不认罪
被告表示认罪,主控官向法庭宣读案件事实,并由传译员向被告翻译,然后向被告询问是否同意这些事实。如果被告不同意宣读事实中的任何部分,并且被告不同意的部分对案情影响不大,主控官会撤回或修改这部分事实。如果被告不同意的部分对案件要证明的事实影响很大,法庭会视该被告为不认罪,并将其转入不认罪的程序继续审理。
4.宣布被告罪名成立
当被告同意主控官宣读的案件事实时,法官就会正式记录被告认罪,并宣布被告罪名成立。
5.被告求情
法官要询问被告是否向法庭求情,被告可以表示自己犯罪是情有可原,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如果主控官知道任何对被告求情有利的事实,应向法庭讲出。
6.判处被告刑罚
法官可以马上决定判处被告一定的刑罚,也可以先将被告拘押,或让其取保在外,等待感化官报告或其他报告再对被告判决。在法官传召有关报告时,被告将在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再被押上法庭或自行出庭接受判决。若被告在等候判刑时弃保潜逃,法庭会立即发出拘捕手令将其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