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裁判司判决的上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06页(1763字)

对裁判司判决的上诉共有两种方式:由被告提出的上诉和由案件任何一方提出的上诉,以下分别阐述。

1.由被告提出上诉

这种上诉在香港被称为“一般方式上诉”,上诉人限于“由于裁判司的判罪、命令或裁定而受损害的人”,一般是指被告,被告可以通过他的律师提出上诉。

上诉一般要在判决宣布后的14天内提出,逾期上诉,要向原审裁判司或高等法院司法事务官要求准许延期上诉。如果被告认罪,他只能对判处他的刑罚上诉;如果被告不认罪,他可以对所判罪行和所处刑罚都提出上诉,也可以只就定罪或刑罚上诉。“一般方式上诉”的程序如下:

(1)上诉人递交上诉通知书和上诉担保书

上诉担保书,要由上诉人亲自到裁判法院签署,保证会将上诉意愿付诸行动。

(2)裁判司书写结论书

原审裁判司在结论书上写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判决结果,然后将案件移送高等法院。

(3)大法官作最后决定

高等法院的大法官在聆讯上诉案件后,可以作出下列决定:

①附加意见后发回原审裁判司。

②下令复审。

③维持、修改或推翻原判决。

④移交上诉法庭判决。

⑤如果上诉人只就刑罚上诉,大法官可以在原审能够判处的刑罚范围内,增加刑罚。

提出上诉后,上诉人有权随时要求撤回上诉,但必须具有合理理由。如果属于无理取闹、故意捣乱的上诉,原审裁判司可以命令上诉人缴付上诉担保书内写明的担保金。

2.由案件任何一方提出上诉

这种上诉方式在香港称为“判案述要方式上诉”。它是指案件任何一方在判决宣布后14天内向原审裁判官申请陈述案情和说明判决理由。采用这种方式上诉的理由限于以下两个方面:

①原审裁判司法律观点有错误;

②原审裁判司超越了法律赋予他的权力。

常见的上诉理由有:关于法例解释的分歧;关于有些证据是否可以被接纳;裁判司无视诉讼程序等。注意:如果没有法律观点作为上诉的根据,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提出上诉。“判案述要方式上诉”的程序如下:

(1)上诉人提出上诉申请

当案件任何一方向原审裁判司提出上诉申请,裁判司可以拒绝不具备该方式上诉条件的申请。上诉人还有权要求高等法院大法官下令,强迫裁判司陈述案情和说明判决理由。

(2)裁判司陈述案情

裁判司可以书面陈述案情,说明判决理由,然后将该案移送高等法院。

(3)大法官作最后决定

高等法院大法官在听取案件双方观点后,可以作出以下决定:

①附加意见后发回原审裁判司。

②将案件发回,由另一位裁判司重新审理。

③维持、修改或推翻原判决。

④将案件移交上诉法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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