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裁判司和律政司对判决的检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11页(1241字)

香港法律规定了对案件判决的检查制度,这项制度是为了保证判决公平,及时纠正判决的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对判决的检查并不是上诉,而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裁判司、当事人双方和律政司都可以直接检查判决或者提出检查判决的申请,分述如下。

1.裁判司自行检查判决

在对被告宣布所判刑罚后的14天以内,原审裁判司有权自行决定检查对被告的定罪、省释或刑罚的判决,超过14天的期限,裁判司就丧失了这项权力。法律没有规定裁判司必须检查自己所作的判决,因此,裁判官可以酌情决定是否检查自己所作的判决。

2.当事人申请检查判决

在对被告宣布判处刑罚的14天以内,案件的控、辩双方都有权向原审裁判司申请检查对被告的定罪、省释和刑罚的判决,逾期申请无效。如果申请检查判决被拒绝,控、辩双方都不得就该项申请上诉,但保留对原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

在决定检查判决后,法庭会安排一个日期正式聆讯检查,届时,各方当事人必须出庭。原审裁判司首先要倾听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并表示批准其申请,无论是裁判司自行检查判决,还是当事人申请检查判决,裁判司可以作出以下决定:

(1)重新审查,聆讯全部或部分案情。

(2)接受新证据。

(3)确认、更改或推翻原判决。

(4)将案件移交另一位裁判官检查判决。

3.律政司申请检查所判刑罚

律政司可以在被告被判处刑罚后的14天以内,就所判刑罚向上诉法庭申请检查,律政司有权对裁判司、区域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大法官所判处的刑罚申请检查,理由如下:

(1)所判刑罚与法律相抵触。

(2)所判刑罚违反有关原则。

(3)所判刑罚显然过重。

(4)所判刑罚显然过轻。

上诉法庭可以拒绝律政司的申请,并同时判处律政司支付有关费用。如果上诉法庭接受律政司的申请,要听取检察官、被告及其律师的观点,然后作出以下决定:

(1)拒绝更改原判刑罚。

(2)宣布原判刑罚无效,改判其他合适的刑罚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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