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招认口供的补充规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29页(1046字)
在香港,录取招认口供还有一个补充规程,该规程已获香港法庭批准并颁布。它的目的在于指导警察为犯人和嫌疑犯录取口供,同时,也规定了录取招认口供的记录方法。其内容如下:
1.录取招认口供要用笔和白纸,先要记录警诫词,作供者必须在警诫词的下端签名,以证明警察曾对其进行了警诫。
2录取口供时,只要作供者的口供是可以理解的语言,要尽量使用实际所用字眼,不应将其转为正式的书面语。
3.每次录完口供后,警察都要向作供者复读并让他签字,作供者要在每页纸上简签;口供全部录取完毕,警察要让作供者过目并做适当修改。负责录取口供的警察要在口供完成的部分和作供者签名的下方签字,说明这份口供是由他负责记录的,并且已向作供者复读口供的内容。如果当时有第三人在场,也要请该人签字作证。
4.如果作供者选择自行笔录口供,同时,他的教育程度也允许,可以答应他的选择。警察提供纸和笔,依照上述第1条规定先写警诫词,然后让作供者在后面签名。警察要尽量依照第3条的规定进行,并另加附注,说明该份口供是作供者在他面前写的,他已向作供者复读口供。
5.遇有要在口供表格上写上警诫词的,警察可以在进行警诫时在口供表格上写上警诫词,作为整份口供的一部分,并让作供者签字,再继续录取口供。
6.如果环境不允许警察将口供正式记录在白纸上,例如:嫌疑人在警车或街上作口供,警察可以在其记事册上录取口供。
当警察要求某人作供遭到拒绝时,不应再提出这项要求。如果警方有了新的线索,需要再次要求此人作供,可以要他作供,并问他:“你现在想作任何口供吗?”
除了上述补充规程,香港的法庭还附加了一份意见书,作为补充规程的附则,以指导警察为不懂英语的人录取口供。其内容为:
(1)传译员要遵照上述补充规程的规定,用作供者原来所用的语言录取口供;
(2)录取口供完毕后将口供正式译成英文,与原来录取的口供一起在法庭出示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