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41页(897字)
被告在正式犯罪之前所作的准备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最后完成犯罪,这些准备行为就构成未遂罪,或称“企图犯罪”。控方在指控被告犯有未遂罪时,要证明以下两点:
(1)被告对某一罪行具有犯罪意图;
(2)被告进行了某种行为,这种行为与前述罪行有直接联系。
首先,如何判断被告进行了与犯罪有直接联系的行为是关键。例如:被告为了盗窃银行里的钞票,事先设法配好银行大门的钥匙,在他深夜来到银行大门前时,还不能算犯有盗窃未遂罪;但当他把钥匙插入大门锁时,恰好被巡逻警察路过发现,及时制止了他的入内盗窃行为,他就要被指控犯有未遂罪。在这个案例中,被告配好钥匙,来到银行大门前,将钥匙插入门锁的一系列行为都与他企图偷盗银行钞票有直接联系,因此,他犯有未遂罪。
其次,被告为犯罪进行的准备行为十分重要,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犯罪意图也无关紧要。例如:一位妇女在丈夫的酒杯中放入少量毒药,让他喝下,由于药力不够,丈夫并没有中毒身亡,如果很难找寻证据证明该妇女的犯罪意图,她仍然要被判谋杀未遂罪。
有时,未遂罪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但并不影响未遂罪的构成。例如:被告配好钥匙去银行盗窃钞票,虽然银行当天已将所有钞票都上交银库,银行内并无任何钞票,被告仍然要被判盗窃未遂罪。
香港有些法例对未遂罪作了明文规定,例如:谋杀未遂、发弹射伤他人未遂、用炸药或腐蚀性物品伤害他人未遂等。根据《法律释义及通则条例》的规定,凡是成文法规定的罪行,它的未遂行为与已完成罪行同等对待,未遂罪的刑罚与既遂罪的刑罚相同。
实践中,当一个人被指控犯有未遂罪,但证据显示他犯罪既遂,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控方修改最初的检控,否则法庭只可以判该被告犯有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