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侵犯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63页(659字)

普通侵犯罪是指作出任何行动,企图使他人害怕将要被殴打。构成普通侵犯罪的条件有:

1.被告必须具有犯罪意图

被告在作出任何举动时,要具有使他人惧怕被殴打、伤害的故意。如果受害人没有察觉被告的举动,或者受害人知道被告的举动不会造成伤害,不构成普通侵犯罪。例如:A用枪指向B,而B知道枪中没有子弹,A的行为就不构成普通侵犯罪。

2.受害人面对的是即将实行的武力

有时,被告虽然没有直接触及受害人,只要他的行为足以使受害人相信将要遭受暴力袭击,被告就构成了普通殴打罪。例如:驾车冲撞正在行走的某人;持刀对着某人面部比划;或者手握凶器逼迫某人走到悬崖上。如果情况显示,当时被告不会实行他的恐吓,就不构成普通侵犯罪。例如:被告一面驾车离去,一面作手势恐吓道:“下次再找你算帐。”被告的这种作势恐吓不是上就会实行的,因此,不能算是普通侵犯罪,但可以构成刑事恐吓罪。

此外,合法使用武力不算犯罪。一般地,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的武力,为了惩教的目的、为了正当防卫和防止罪犯使用武力,或者人们之间正常接触产生的武力都属于合法的武力。

经简易程序审理被判普通侵犯罪的被告,可被判1年监禁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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