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和表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78页(334字)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七条 表决的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八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方式,电子表决器发生故障时,可以采用其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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