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损毁财物罪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73页(516字)
任何人没有合法理由,向他人作出以下恐吓,就构成恐吓损毁财物罪:
(1)恐吓损毁被恐吓者或第三者的财物;
(2)恐吓损毁恐吓者自己的财物以致危及被恐吓者或第三者的生命。
控方不必证明被告企图将恐吓转为行动,只需证明被告企图使受害人恐惧他即将采取行动;控方也不必证明受害人事实上惊慌。如果被告威胁将毁坏他本人的财物,控方必须证明被告知道这样做将会危及他人的生命。
恐吓可以任何方式进行,恐吓不一定是马上兑现的损坏,恐吓可以通过他人向受害人间接表示。
恐吓损毁财物罪与勒索罪和刑事恐吓罪,在表面上有许多相似的地方,要注意对它们区别。勒索罪是指被告要求他人交出财物等具有经济利益的东西。刑事恐吓罪的被告,除了恐吓要损毁他人财物外,还恐吓要伤害他人身体,破坏他人名誉。恐吓损毁财物罪,只是恐吓要毁坏他人的财物,或者恐吓损毁自己的财物以危及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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