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众集会或游行藏有攻击性武器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82页(266字)

任何人没有合法权力或合理理由,而在公众集会或游行持有攻击性武器,就犯有在公众集会或游行藏有攻击性武器罪。

此罪中“攻击性武器”与“藏有”的含义与“在公众地方藏有攻击性武器罪”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此罪的发生地点不仅包括“公众地方”,而且还包括在私人地方举行的公众集会或游行。

法律规定,某些正在执行任务的人士,有权藏有攻击性武器,他们是:警察、辅警、消防人员、政府公务员和廉政公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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