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馆藏有武术兵器罪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85页(1053字)
武馆及其成员没有按照指定手续通知警务处处长就藏有任何武术兵器,则犯有武馆藏有武术兵器罪。
此项罪名是针对与黑社会有关的武馆。此罪的被告只能是武馆及其成员,其他人藏有武术兵器,不算犯罪。例如:某人拥有一把木剑,每天清晨做剑操。“武术兵器”指任何用于武术或与武术有关的武器。
1.关于通知警务处长的“指定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1)武馆及其成员获得武术兵器后48小时内,要由武馆执委通知警务处长。
(2)武馆及其成员将武术兵器另行处置后48小时内,武馆执委必须向警务处处长报告。
例如:改换兵器的收藏地点,武馆执委要向警务处处长报告,并且接收武术兵器的人也必须将接收情况提供给原收藏地点的主人。
(3)武馆及其成员在没有得到警务处处长的书面批准之前,不得将武术兵器从向处长报告的收藏地点搬走或者允许他人搬走。
2.出现下列情况,警务处处长有权书面下令没收兵器:
(1)怀疑武馆为三合会组织,或者武馆成员为三合会成员。
(2)武馆的执委、教练或雇员因下列罪行被判罪:
①违反《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藏有攻击性武器。
②藏有违禁武器或武术兵器。
③违反《枪械及弹药条例》,藏有或使用任何枪械。
④藏有违禁武器或武术兵器。
3.警务处处长还有权命令下列人士交出兵器,无论他是否为武术社成员:
(1)怀疑某人是三合会成员;
(2)某人曾犯有上述罪行而被定罪。
如果上述人士不服命令,可以在14天内向行政局上诉,但是,武术兵器的交出和没收并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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