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色情及不雅物品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81页(916字)

任何人发行、藏有以备发行或进口以备发行任何色情物品,不论是否知道其为色情物品,就犯有发行色情及不雅物品罪,可被判监禁3年和罚款100万元。

如果向18岁以下的青少年发行不雅物品,不论是否知道该物品为不雅物品或者其发行的对象为青少年,也算犯有此罪,可被判监禁12个月和罚款20万元。

所有不雅物品,必须在封套上清楚明显地展示“本物品内容可能有不良成份,本物品不可售给年龄未满18岁人士”的警告,如果违反这项规定而发行不雅物品,也构成此罪,可判监禁12个月和罚款20万元。

其他罪名还有“展示不雅物品罪”。即:任何人如果公开展示任何不雅物品,或者促成、容许该项展示,不论是否知道该物品为不雅物品,都构成展示不雅物品罪,可判监禁12个月和罚款20万元。

根据《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条例》,香港对出版物品实行检查分类制,将刊物划分为色情、不雅和既非色情又非不雅三类。该条例没有给“色情”和“不雅”下明确定义,但规定了评定书刊物品的指导性原则,即:

(1)社会通常可接纳的道德准则;

(2)该书刊物品在整体上产生的显着效果;

(3)该书刊物品发行、拟发行或可能发行的对象、阶层及年龄;

(4)属于公开展示的物品,其展示或将会展示的地点及可能观看的人士。

通常还要考虑借鉴其他国家的法例及书刊物品的科学、文学、艺术、学术及其他社会价值。

对于触犯《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条例》的案件,法院或裁判司署要将被指控的物品交“色情物品审裁处”,由该处根据上述原则裁决所交物品的种类,然后再由法庭根据该处的裁决结论审理有关案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