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致或鼓励弱智女子卖淫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99页(393字)

任何人引致或鼓励弱智女子卖淫,就构成此罪。

“弱智”是指智力发育不全或迟钝,智力低于常人,智力发展不足以独立生活以及将来到了某个年龄便会丧失应有能力的人。“弱智”必须有医学证明。

如果被告有合理理由对卖淫女子是弱智不知情,可以作为被告开脱罪行的辩护理由。如果案发地点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被告也可在香港被指控定罪。

类似的罪行还有促使弱智女子非法与第三者性交罪,如果任何人促使弱智女子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非法与第三者性交,就构成此罪。

法律规定,指控被告犯有此罪必须要有吻合证据。如果被告不知道或没有理由怀疑该女子是弱智,可以作为开脱此罪的辩护理由。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