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搭嫖客罪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00页(346字)
在公众地方或众人目睹下,勾搭他人作不道德行为;或者游荡以便勾搭他人进行不道德行为,就构成兜搭嫖客罪。
法律没有给“公众地方”下定义。“在公众目睹下”是指在门口、楼梯、从窗户或骑楼向他人兜搭。“游荡”是指留连、徘徊。“不道德行为”包括一般性行为、同性恋行为以及任何猥亵行为。
此罪的被告范围广泛,任何人都可以犯有此罪,例如:妓女、拉皮条的男女、出租车司机等。
被告只要兜搭他人企图进行“不道德行为”,即可构成此罪,因此,控方不必证明被告实际进行了“不道德行为”,也不必证明对方因为被兜搭而感到烦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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