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骗方法逃避付款责任罪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13页(825字)
1.采取任何欺骗方法以达到下列目的,就构成以欺骗方法逃避付款责任罪:
(1)不诚实地使本人或他人免除部分付款责任;
(2)不诚实地使债权人及债权人代表延期要求还债或者放弃追讨欠款;
(3)不诚实地得到豁免或减少付款责任。
此罪中的“付款责任”就是通常所说的“债务”,法律保护的是可以依法追讨的债务,至于赌债、娼妓的服务费以及没有牌照私自放债的借贷,都不受法律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单纯欠债并不算刑事犯罪,只有采取欺骗手段不诚实地逃避债务才构成此罪。
2.此罪的犯罪形式常见的有两种:
(1)取得财物或服务后的欺骗行为
例如:不诚实的赖债。
(2)在欺骗财物或服务以外骗取有价财物
例如:租客以欺骗方法租屋。
3.被指控犯有以欺骗方法逃避付款责任罪,可以被转判下列罪名:
(1)盗窃罪;
(2)以欺骗方法取得财物罪;
(3)以欺骗方法取得金钱利益罪;
(4)以欺骗方法取得服务罪;
(5)(应当场付款而)不付款离去罪;
(6)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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