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骗方法取得金钱利益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12页(1474字)
以任何欺骗方法为本人或他人取得金钱利益,就构成以欺骗方法取得金钱利益罪。
以欺骗方法取得金钱利益是构成此罪的关键。这里的“欺骗方法”与以欺骗方法取得财物罪中的“欺骗方法”含义相同。只要为获取金钱利益采取了欺骗方法就构成此罪,如果被告直接获取金钱,应指控他犯有以欺骗方法取得财物罪。
此罪中的“金钱利益”包括下列各项:
1.获准以透支方式借款
透支是银行提供给客户的一种服务,使有信誉的客户提取超过其存款数额的金钱。必须注意,只有以不诚实的手段取得银行透支额时,才能构成以欺骗方法取得金钱利益罪,如果已经提取透支款项,就犯有以欺骗方法取得财物罪。
2.获得保险或年金合约
年金是指现在付出一笔巨款而将来在每年可以得到一笔较小额款项的投资。
3.就透支、投保或年金合约获准取得更优惠的条件
在透支方面获准减低利率;在保险或年金合约上,可以支付较低保费或投购款。
4.获得赚取职位上或工作上薪酬的机会
例如:某人出示伪造的学位证书在招聘中获得某项职位,从而得到薪金;或者某一在职人士假充已获得专业资格,因而取得额外增薪。
5.获得在博彩中赢钱的机会
这是指得到赢钱的机会,被告是否真的下注并不重要。例如:某人提供假的经济情况资料,得到赊帐投注借贷的机会。
针对此罪,法律还有一项推定原则,即:如果某人发出支票,但遭到银行拒绝付款,除非有相反的证明,否则可以推定此人故意以不能兑现的支票骗取金钱利益。这里要注意,一张不能兑现的支票并不肯定会涉及欺骗的罪行,因为银行可能会由于下列因素拒绝付款:
(1)支票的日期有误;
(2)付款数码与文字不符;
(3)支票上的签名与银行的签名样张不符;
(4)字迹模糊;
(5)没有签名。
有时,某人以为他人已将钱存入自己的银行帐户而签发支票,但事实上,他人还没有这样做,这时,某人也不算犯罪。
凡被指控以欺骗方法取得金钱利益罪的被告,可被转判下列罪名:
(1)盗窃罪;
(2)以欺骗方法取得财物罪;
(3)以欺骗方法逃避付款责任罪;
(4)勒索罪;
(5)接受赃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