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场付款而)不付款离去罪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14页(795字)
明知得到供应的货物或服务后,对方需要当场收取钱款,故意不付款离去,就构成(应当场付款而)不付款离去罪。
1.构成此罪的要件有:
(1)被告必须知道对方需要或预约当场收取钱款
如果被告认为自己享有赊帐的权利,那么,不付款离去不算犯罪,但是,债权人有权坚持只收现金,不收外币或不接受信用的付帐方式。
(2)被告必须具有以不诚实的方法逃避付款责任的行为
例如:被告故意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付帐,就犯有此罪,这种行为也可以被控以欺骗方法取得财物或服务罪。如果某人就餐后,发现没有带足够的钱付帐,马上向店主解释,不算犯罪。
(3)被告必须具有逃避付款的企图
如果正在商店购物付款的顾客,因该商店突然起火不付款逃离商店,该顾客不算逃避付款责任。赌债、娼妓的服务费以及没有牌照私自放债的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逃避这些债务不构成此罪。
2.被指控犯有(应当场付款而)不付款离去罪的被告,可被转判下列罪名:
(1)盗窃罪;
(2)以欺骗方法取得财物罪;
(3)以欺骗方法取得服务罪;
(4)以欺骗方法逃避付款责任罪;
(5)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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